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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时间:2019-09-04 08:52:40 点击量: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泉州佳诺,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斌及林丽芳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3月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中宝、厦门金信隆及泉州运筹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杨璐、陈欣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3月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泉州佳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机构/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机构/本人承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泉州佳诺/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机构/本人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机构/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机构/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二)厦门中宝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厦门金信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公司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以5,000万元为限。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完成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以3,000万元为限。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完成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此期间,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已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律师承诺:本所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泉州佳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泉州佳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泉州佳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泉州佳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4、本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6、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泉州佳诺与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斌及林丽芳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二)为避免未来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承诺:

  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本人亦将促使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跟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七、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发行人及少数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泉州佳诺和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斌及林丽芳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瑞达期货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就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本公司/本人现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本人在作为瑞达期货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瑞达期货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瑞达期货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且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瑞达期货进行关联交易。

  八、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斌和林丽芳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林志斌、林鸿斌和林丽芳承诺在毋需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承担所有相关经济赔付责任。

  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32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5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4,05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5.5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53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瑞达期货”,股票代码“002961”,本次公开发行的4,500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9月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9月5日

  3、股票简称:瑞达期货

  4、股票代码:00296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4,5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5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4,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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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22.840, 0.07, 0.31%)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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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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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

  泉州佳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3,632.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84.08%。泉州佳诺成立于2002年11月15日,原名泉州旭峰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2003年10月更名为泉州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佳诺现持有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27438182416的《营业执照》。

  根据泉州佳诺说明,报告期内,泉州佳诺主要定位为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实质性开展经营业务。

  泉州佳诺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泉州佳诺总资产27,300.01万元(母公司报表,以下同),净资产27,300.00万元,2018年净利润为3,860.95万元(经审计)。截至2019年6月30日,泉州佳诺总资产为27,265.19万元,净资产为27,265.20万元;2019年1-6月净利润为-34.81万元(未经审计)。

  根据主管工商、国税及地税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报告期(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泉州佳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志斌先生、林鸿斌先生及林丽芳女士。林志斌先生为公司的董事长,报告期内林鸿斌先生和林丽芳女士未在公司任职。林志斌先生为林鸿斌先生、林丽芳女士的长兄。

  林志斌、林鸿斌、林丽芳兄妹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意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并强化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对泉州佳诺的共同控制关系,三人约定向泉州佳诺股东会或通过泉州佳诺向发行人股东大会提出任何议案及对泉州佳诺股东会或通过泉州佳诺就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前,均先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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