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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们注意了!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超1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

发布时间:2019-07-20 21:43:26 点击量:

股民们注意了!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提出,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公告》所指的个人,是指持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的股民。《公告》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年内的股票,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告》指出,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公告》所说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指哪些?下面是具体内容。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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